邵市监处罚〔2025〕双清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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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邵阳市双清区友阿吉普休闲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02MACDLYJ76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户外用品销售;箱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岳* 身份证号码:51070219******0912
联系电话:180****7688 其他联系方式:/
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街道友阿国际广场A523号
本局办案机构收到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案源移送表及产品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Z250808277),该报告显示邵阳市双清区友阿吉普休闲店销售的宿州盈德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TECTOP探拓牌女式套抓绒户外服,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81007-2022标准,依据《2025年湖南省冲锋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XZ070》,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经营者岳超陪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内有2件TECTOP探拓牌女式套抓绒户外服(货号:1435102CF),其中一件系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备样产品。当事人经营者岳超表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Z250808277)已收到,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5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岳超进行询问调查,岳超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6月7日从福建探拓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宿州盈德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TECTOP探拓牌女式套抓绒户外服(货号:1435102CF)4件,其中M码1件;L码2件;XL码1件。进货价117.7元/件,销售价:334.5元/件,货值金额1338元。上述TECTOP探拓牌女式套抓绒户外服(货号:1435102CF)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81007-2022标准,依据《2025年湖南省冲锋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XZ070》,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用于检验的2件(尺码:175/92A(XL);165/84A(M))TECTOP探拓牌女式套抓绒户外服(货号:1435102CF)为付费购买,备样的1件(尺码:170/88A(L))TECTOP探拓牌女式套抓绒户外服(货号:1435102CF)系当事人无偿提供。剩余1件(尺码:170/88A(L))TECTOP探拓牌女式套抓绒户外服(货号:1435102CF)未进行销售。故利润为433.6元。
另查明,福建探拓科技有限公司系宿州盈德服装有限公司的授权销售单位,“TECTOP探拓”系宿州盈德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案源移送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经检验不合格情况;
证据3.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其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4.福建探拓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宿州盈德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销售单位及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证据5.商标注册证2份、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福建探拓科技有限公司系宿州盈德服装有限公司的授权销售单位以及“TECTOP探拓”系宿州盈德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证据6.2025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岳超《询问笔录》1份、出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和获利金额的情况;
证据7.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检测报告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情况;
证据8.授权书1份,证明:当事人系福建探拓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商。
2025年11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处告字〔2025〕双清32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女式套抓绒户外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女式套抓绒户外服,鉴于产品已部分销售,但其能落实主体责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未发生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或者负面舆情等情形;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发票、供货方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附件2第5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0.4倍罚款535.2元;
2.没收违法所得433.6元;
3.没收不合格的TECTOP探拓牌女式套抓绒户外服2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罚没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下银行等方式缴款至邵阳市财政局非税帐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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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相关法律规定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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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 |
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 |
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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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销售的产品涉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1.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已按照《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主体责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未发生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或者负面舆情等情形;3.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发票、供货方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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