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监处罚〔2025〕双清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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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湖南一源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PHNLH51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电泳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罗* 身份证号码:43050219******554
联系电话:139****9019 其他联系方式:/
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高崇山镇白马大道以北进站路以东(邵阳亚太宝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三栋厂房)
2025年7月18日本局办案机构收到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案源移送表(邵市监直移【2025】13号),该分局将当事人涉嫌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违法线索移交我局办案机构处理。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副经理晏忠云陪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台桥式起重机(设备代码:417041564202Z00855,规格型号:LDA10-22.4A)无检验合格标志,经查询系统该设备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10月17日、1台内燃式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1031820180135821)无检验合格标志,经查询系统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另检查发现该公司操作内燃式平衡重式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相应资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邵市监强措【2025】sq02009号),对上述两台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晏忠云和当事人员工张邵江进行询问调查。2025年8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邵市监强措延【2025】sq02009号),将查封期限延长至2025年9月16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购买1台桥式起重机(设备代码:417041564202Z00855,规格型号:LDA10-22.4A)于2023年4月26日开始投入使用,下次检验时间为2024年10月;购买的1台内燃式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1031820180135821)用于公司使用,因合格证与特种设备标志在公司厂区搬迁中丢失,根据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系统提供资料,该叉车办理了特种设备登记,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在此之后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未申请检验。2025年7月18日,当事人对其正在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10318201813582)和桥式起重机(设备代码:417041564202Z00855,规格型号:LDA10-22.4A)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邵阳分院申请检验,2025年7月21日出具了内燃式平衡重式叉车《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ND-E2025-00483),2025年9月10日出具了桥式起重机《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ND-E2025-00542)。另查明,该公司员工张邵江2024年10月就职于该公司并从事叉车作业,张邵江入职时提供了北京建程职业技能坚定中心的叉车作业评定合格证件,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从事特种设备工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市辖区局案源移送表邵市监直移字【2025】13号,来函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两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一份,现场拍摄照片9张,现场检查笔录两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证据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授权事实;
证据3.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两份,使用单位设备信息一份,叉车设备代码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桥式起重机、内燃式平衡重式叉车的设备信息;
证据4.叉车操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事实;
证据5.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10318201813582)检验合格报告一份和桥式起重机(设备代码:417041564202Z00855)检验合格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和桥式起重机经检验合格的事实;
证据6.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邵市监强措【2025】sq02009号一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邵市监强措延【2025】sq02009号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未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进行查封的事实。
2025年10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处告字〔2025〕双清23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针对当事人提出“经济环境恶劣,为养活200多名员工,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本局认为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依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并不属于法定或者相关规定中的从轻处罚情节。在本案中,本局已结合案件事实,依法依规适用了从轻处罚,当前处罚结果已属于法定范围内的从轻处理,符合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
针对当事人提出“已经采取措施积极整改,请求加大从轻力度”。本局认为整改是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的法定义务,而非法定从轻情节。处罚的核心目的是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应持续巩固整改成果,而非申请调整处罚。
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良好,且当前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市场需求疲软,当事人经营面临较大压力,若处罚过重可能会造成当事人陷入难以为继的经营困境,故罚款数额予以减少。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和叉车以及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鉴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2年。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第九章第一节中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一般情形认定。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的罚款。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的行为,鉴于本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第九章第一节中: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中的从轻情节的认定,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少于11.1万元的罚款。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针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处3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罚没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下银行等方式缴款至邵阳市财政局非税帐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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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相关法律规定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11.1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立案调查时已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11.1 万元以上少于 21.9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立案调查时未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21.9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的;或者调查前已报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资格考试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的罚款。
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允许无证人员从事公共安全影响较小的特种设备作业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2.2 万元以上少于 3.8 万元的罚款。
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的;或者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或者允许无证人员从事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特种设备作业的;或者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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