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水果之家鼓楼亭店不予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11-13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分享到:
 

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邵双市监202425

当事人:邵阳市双清区水果之家鼓楼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502MA4PF5KU55

住所(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街道鼓楼亭菜市场2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李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502198******015

联系电话:1807****320     

联系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街道鼓楼亭菜市场2号

2024年7月25日,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当事人店内猕猴桃和香妃柑进行随机抽样并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抽样食品进行检验,2024年8月16日,我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4303240726628-S)(No:4303240726623-S),检验结论为:猕猴桃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妃柑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22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要求复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8月22日经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26日依法注册登记成立。2024年7月16日在邵阳市双清区小曹果业(以下简称小曹果业)购进的香妃柑1件(28斤),260元/件(9.28元/斤),销售价10元/斤,当事人2024年7月25日在邵阳市双清区华杰经营部(以下简称华杰经营部)购进猕猴桃1件(18斤),150元/件(8.33元/斤),销售价15元/斤。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进购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快速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XJC-8623、HXJC-8349),以上两店也属于我局管辖,我局执法人员对小曹果业和华杰经营部询问调查,华杰经营部提供了长沙市雨花区振丰水果销售商行的营业执照、从该店购进猕猴桃的票据及检验报告,小曹果业提供了长沙市雨花区四哥兴果业经营部的营业执照、从该店购进香妃柑的票据及检验报告,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为№:4303240726628-S、№:4303240726623-S的《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的猕猴桃和香妃柑经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2.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2份,证明当事人收到编号为№:4303240726628-S、№:4303240726623-S的《检验报告》的事实;

3.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店内已无该批次猕猴桃和香妃柑的事实;

4.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志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猕猴桃和香妃柑已经全部售出及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猕猴桃购进票据、支付凭证、购进商门头照片、产品包装照片和华杰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香妃柑购进票据、支付凭证、购进商门头照片和小曹果业营业执照各1份及快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XJC-8623、HXJC-8349)各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猕猴桃和香妃柑购进情况、购进价格情况及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6.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华杰经营部经营者何良杰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华杰经营部销售给当事人猕猴桃的事实;

7.华杰经营部提供的购进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快速检验报告单(报告编号:HXJC-8349)各1份,证明华杰经营部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8.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小曹果业经营者曹畅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小曹果业销售给当事人香妃柑的事实;

9.小曹果业提供的购进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快速检验报告单(报告编号:HXJC-8623)各1份,证明小曹果业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10.当事人李志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2024年1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不予处罚告知书》(邵双市监罚告〔2024〕98号),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后表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也未对本局收集的定案证据发表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至调查终结时我局未收到与涉案产品相关的投诉或者产生其他实质性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1月1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 双清区人民政府  承办:双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0739)-5261509 网 址: www.shuangqing.gov.cn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32号 湘ICP备20009005号 网站标识码:4305020001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
主办单位:双清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双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