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王牌餐饮娱乐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4-30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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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双市监202425

当事人:邵阳市双清区王牌餐饮娱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02MA4Q1JUG7H

经营场所:邵阳市双清区柏林国际9栋1单元0002001室

经营者姓名:阳桂贞

身份证号码:4326221963****308X

2024年3月29日,我局收到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书号:邵市监案移[2024]SP002号),该函线索提示邵阳市双清区天池酒吧(邵阳市双清区王牌餐饮娱乐店)涉嫌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于2024年4月3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418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朱美冬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饮酒的违法行为,确定其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8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为:邵阳市双清区王牌餐饮娱乐店,天池酒吧是当事人的品牌,店外招牌上刻有王牌餐饮娱乐店及天池的字样)对外从事酒吧、餐饮服务......2024年3月23日,两名未成年人龙某某、张某某与同行的成年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T02台及K02台一起饮酒,该经营场所的保安在龙某某、张某某进入该经营场所时查看了该两名人员的在“湖南公安服务平台”上的出生日期:龙某某为2008年2月23日,张某某为2008年7月27日,发现该两名人员系未成年人所以未让其进去,随后龙某某、张某某在该经营场所的营销(刘瑞阳)担保下进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与同行的成年人一起饮酒。该一行人在T02台消费338元(费用包含开台费100元、纸巾2盒40元、抖音套餐198元),其中抖音套餐包含的东西有新野格洋酒(700ML)1瓶、红茶10瓶、果盘1份、荤菜1份、素菜1份。后来游某某又开了K02台(活动美女台,消费40元,消费:一瓶七悦伏特加,六瓶红茶,一份中果(果盘),两包纸巾)。以上一行人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共计消费378元。

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饮酒的未成年人龙某某,在饮酒离开当事人经营场所后遭遇性侵事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邵市监案移(2024SP002号案件移送函一份及邵阳市重点场所“利剑护蕾.雷霆行动”工作线索交办函一份,证明该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2.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看当天的视频记录及消费单据等情况;

3.2024年3月25日,北塔公安分局对蒋未军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2024年3月23日与蒋未军一同在T02台及K02台饮酒的龙某某及张某某系未成年人的事实;

4.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蒋未军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4年3月23日与蒋未军一同在T02台及K02台消费的龙某某及张某某系未成年人的事实;

5.2024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营销刘瑞阳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刘瑞阳担保龙某某及张某某进去当事人经营场地的情况;

6.2024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朱美冬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明细复印件两份、点单机明细复印件一份、视屏截图六张,证明当事人允许龙某某及张某某两名未成年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消费的情况;

7.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24年3月23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消费的龙某某系未成年人的事实;

8.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朱美冬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朱美冬配合我局调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消费的事实;

9.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阳桂贞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市场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10.蒋未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蒋未军的身份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湖南公安服务平台”关于龙某某和张某某的照片信息两张,证明该两人系未成年人的事实;

12.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两名未成年人进入、离开及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饮酒的视频光盘一张,证明两名未成年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饮酒等情况。

本局于2024年 4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邵双)市监罚告[2024] 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也未对本局收集的定案证据发表异议。

案件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饮酒的违法行为。

①当事人在明知两名女性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允许其进入酒吧饮酒,存在主观上故意②其中一名未成年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饮酒离开后遭遇性侵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未成年人个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危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百二十三条中所指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①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能提供证据材料;②从优化营商环境考虑。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具有从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百二十三条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2、罚款18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邵阳市双清区财政局非税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东城支行,帐号:786471120109000053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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