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邵阳市双清区月伶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502MAC028EK4L
住所(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汽车站街道湘运市场28栋3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月伶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5021999****2524
联系电话:133****5610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在湘运市场28栋前停车场一辆红色面包车上(车牌:湘E7084F)存放有大量卷烟。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了邵阳市烟草局执法人员一同赶往现场,在现场询问得知该车属于邵阳市双清区月伶商行(以下简称月伶商行)随即执法人到月伶商行进行检查。店内未发现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未办理。车牌:湘E7084F面包车上的卷烟确实属于月伶商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待销售的卷烟下达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邵双市监强制﹝2023﹞04004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2024年3月19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5日下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烟草制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1日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502MAC028EK4L的营业执照从事日用品销售活动。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下半年开始从其他地方(因上门销售的人员太多,当事人不能提供票据,无法查明当事人购进具体渠道)陆续购进芙蓉王(蓝)14条(进货价320元/条、销售价350元/条)、蓝芙蓉王(硬蓝新版)10条(进货价320元/条、销售价350元/条)、双喜(软经典)18条(进货价100元/条、销售价120元/条)、相思鸟软16条(进货价20元/条、销售价30元/条)、芙蓉王(硬)3条(进货价230元/条、销售价250元/条)、双喜硬经典190612条(进货价160元/条、销售价180元/条)、利群(新版)13条(进货价150元/条、销售价180元/条)、白沙(精品)119条(进货价75元/条、销售价100元/条)、牡丹(飞马)5条(进货价140元/条、销售价160元/条)、贵烟(金百合)6条(进货价70元/条、销售价100元/条)、双喜(硬经典)4条(进货价120元/条、销售价150元/条)、好猫(金丝猴)5条(进货价120元/条、销售价150元/条)、庐山新3条(进货价20元/条、销售价30元/条)、白沙(硬和气生财)13条(进货价480元/条、销售价550元/条)、云烟(细支云龙)4条(进货价135元/条、销售价150元/条)、红塔山(新时代)2条(进货价80元/条、销售价100元/条)、泰山(红将军)2条(进货价70元/条、销售价90元/条)、玉溪(软)1条(进货价190元/条、销售价230元/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条(进货价130元/条、销售价150元/条)、芙蓉(软红)1条(进货价20元/条、销售价30元/条)、真龙(凌云)2条(进货价130元/条、销售价150元/条)、利群(软蓝)1条(进货价155元/条、销售价180元/条)、娇子(宽窄好运)1条(进货价270元/条、销售价300元/条)、南京(十二钗烤烟)1条(进货价260元/条、销售价280元/条)、双喜(百年经典)1条(进货价160元/条、销售价200元/条)、中华(双中支)1条(进货价500元/条、销售价550元/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1条(进货价90元/条、销售价110元/条)、白沙(硬)31条(进货价55元/条、销售价70元/条)、黄鹤楼(硬奇景)4条(进货价230元/条、销售价260元/条)、芙蓉王(硬75mm)2条(进货价230元/条、销售价260元/条)共计30个品种,297条对外销售。截止2024年3月19日我局立案时止,当事人尚未销售。当事人非法经营的卷烟经邵阳市烟草专卖局核价违法经营总额为:453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9日联合邵阳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经过邵阳市烟草局工作人员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卷烟均为真烟的事实;
2.2023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照片4张,证明查处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从事烟草制品经营违法行为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9日下达的《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了我局对其涉案烟草制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邵阳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的卷烟制品的货值金额的情况;
5.曾放云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曾放云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授权曾放云的情况;
6.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7.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5日下达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对涉案烟草制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9.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10.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家庭状况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无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违反了以上规定,构成未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3600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湖南银行东城支行(帐户:邵阳市双清区财政局非税汇缴结算户,帐号:78647112010900005309)缴纳罚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