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双市监处罚〔2024〕65号
当事人:邵阳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5007279849524
住所(住址):邵阳市双清区人民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汤爱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30011971*****215
联系电话:152****5788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同升湖山庄B区22栋
邵阳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邵阳市双清区人民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5007279849524;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国产酒类、食盐、卷烟、雪茄烟;销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服装鞋帽、针棉织品、通讯器材、家用电器、钟表眼镜、摄影器材、医疗器械、文化用品、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发动机)、工艺美术品、化工染料(除危险品)、农副产品、电子产品、床上用品、玩具、家具、计生用品、保健食品、水产品、副食品加工(限小作坊)、餐饮服务(不含烧烤、夜宵)、场地租赁服务。法定代表人:汤爱华,男,汉族,家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同升湖山庄B区22栋;身份证号码:4330011971*****215。门店负责人:高思,女,汉族,家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362号37栋1单元602号,身份证号码:4305031984*****528。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6月6日,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检,2023年7月4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两份,编号NO:FHN20240624979检测报告结论为:“大尖红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NO:FHN20240624984检测报告结论为:“皱皮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至复检期届满我局未收到任何书面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及门店负责人高思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邵阳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6月25日,经批准依法登记注册,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农副产品,蔬菜等经营。2024年6月6日我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门店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检,2024年7月4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FHN20240624979结论为:“大尖红椒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13,标准指标≤0.05,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FHN20240624984结论为:“皱皮椒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13,标准指标≤0.05,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自述,皱皮椒和大尖红椒均在流动商购进,分别于2024年6月3日购进了皱皮椒169千克,进价4元/千克,进价金额共676元,销售价5.98元/千克,销售共计1010.62元,获利334.62元;2024年6月5日购进了大尖红椒共购进13千克,进价4.2元/千克,进货金额共68.9元,售价7.97元/千克,共销售了13千克,销售共计103.61元,获利49.01元;两种农产品销售总计:1114.23元,共获利:383.63元。当事人仅能提供该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皱皮椒和大尖红椒)的进销货总单,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农药残留检验报告,未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6日,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2份(抽样单编号:DBJ24430200566237006、DBJ23430502570807088),抽样现场照片3张,证明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皱皮椒和大尖红椒)进行随机抽样的事实;
2、2024年7月4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HN20240624979)、(NO:FHN20240624984)2份,证明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皱皮椒和大尖红椒)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事实;
3、2024年7月4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的事实;
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印件2份和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2份,证明当事人收到该通知书的事实;
5、2024年7月4日,执法人员在邵阳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证明现场核查当事人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全部销售完的事实;
6、2024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和销售票据各一份,证实当事人购进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渠道和销售数量、价格、违法所得的情况和未履行好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7、2024年7月2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8、7月29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聘任决定书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以及当事人将本案授权委托于门店负责人高思办理的事实。
2024年9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双市监罚告字〔2024〕75号),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也未对本局收集的定案证据发表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应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噻虫胺实测值超限额度较小,到我局调查终结时止我局未接到与涉案产品相关的投诉举报,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实质性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我们认为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处罚款15000元为妥。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83.63元;
3、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东城支行 (帐户:邵阳市双清区财政局非税汇缴结算户,帐号:78647112010900005309)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9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