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双清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        知
文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双清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        知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SQDR-2015-01006 发文编号: 双政办发〔2015〕19号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5-10-2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5-10-26 效力状态:

双政办发〔2015〕19号

SQDR-2015-01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邵阳市双清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邵阳市双清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非税收入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依法理财水平,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邵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提取、收缴、追缴、募集(以下简称征收或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政性收费。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如学杂费、培训费、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费等。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即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如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育林基金等。

  (四)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五)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即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益。

  (六)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彩票收益、无主财物、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利息收入、非经营性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区人民政府实施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制度;

  2、负责非税收入的立项、审核、报批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协助做好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工作;

  3、贯彻执行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

  4、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及有关协调工作;

  5、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稽查工作;

  6、负责监督非税收入的收支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7、审核和编制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决算;

  8、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政预算和执收执罚单位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是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2.在规定时间内向区财政局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3.在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确认非税收入事项,监督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款项或者依法收取有关非税收入;

  4.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区财政局报告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七条 区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机制,做到依法征收,源头控收,以票管收,规范管理。各执收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办事,主动做好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区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征管的有关监督工作。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非税收入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 严禁执收执罚单位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或将非税收入存入单位支出账户。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非税收入过渡账户的,视同私设“小金库”处理。

  第十条 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统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记录、归集、核算和反映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按部门(单位)设置收入分类帐,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按规定定期划解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或国库。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直接征收或者收取。

  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区财政局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严格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职权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1直接缴款

  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转账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缴款义务人须到其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其中,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应直接划解区财政局在该代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资金缴入执收单位或缴款义务人选择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通过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由缴款义务人就近到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缴款。具体收缴程序是:

  (1)执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书第二至五联交缴款义务人,缴款义务人在缴款书上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缴纳现金的可不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后,将缴款书第二至五联送其开户银行或收现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2)付款银行经审查无误后,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上加盖章戳退缴款义务人,以第三联作借方传票。缴款义务人在办妥付款手续后,持已加盖付款银行或收现银行章戳的缴款书第二联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3)执收单位在款项到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根据盖有银行章戳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登记非税收入台账。同时,在缴款书第一联上加盖执收单位印章,交缴款义务人作缴款收据,办理相关的具体业务。

  2集中汇缴

  (1)对零星、分散、不便于银行收缴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非税收入(100元以下的),由执收执罚单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直接收取,并将所收款项在当日汇总并填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2)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学杂费由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中小学学杂费)》收取款项后,由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并填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应缴纳税金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后,由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并填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缴纳税款后的非税收入金额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乡(镇、街道办事处)非税收入缴款方式

  乡(镇、街道办事处)非税收入统一由财政所凭各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义务人到区财政局在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款,在办妥缴款手续后,持加盖银行章戳的缴款书第二联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现场执收的,由执收部门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领取非税收入票据现场收取,收取的款项必须在当日内与财政所办理结算,再由财政所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摊派非税收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执收单位不得随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 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的非法财产、物品和追回的赃物及违法者用以抵付罚款的物品,由区直执法机关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区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伪劣、淫、毒等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统一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经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后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纳入财政管理,编入部门预算。其中:

  1.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2.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3.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收入、其他事业收入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4.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先征收政府统筹资金,然后纳入综合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依法需要先征收、后返还的非税收入,缴款人应当先到区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由执收单位提出返还意见,经区财政局确认并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返还缴款人。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统筹安排,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区财政局是政府统筹资金的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政府统筹资金的征收与稽查。

  政府统筹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征收:

  (一)对核定非税收入计划的单位没有完成非税收入任务的,核减其相应的预算经费;超额完成非税收入任务的,对其超额部分按剔除直接成本后的50%征收;

  (二)对没有核定非税收入计划的全额拨款单位按收入总额剔除直接成本后的50%征收;

  (三)对没有核定非税收入计划的差额拨款单位按收入总额的15%征收;

  (四)对没有核定非税收入计划的自收自支单位按收入总额的10%征收;

  (五)对国有资产(资源)收益中单位自营收益、出租收益、出借收益,按收入总额的20%征收;资产处置收益按收入总额的30%征收;

  (六)部门和单位受政府委托或代行行政职能,取得的各种捐赠收入,按收入总额的20%征收;民政部门公益性捐赠或用于个人救助性质捐赠收入免予征收;

  (七)对部门和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入、短期培训等收入,按收入总额剔除直接成本后的余额征收;

  (八)对区属各单位的业务招待费,按总额的10%征收政府统筹资金,其中纳入集中会计核算的,由区会计核算局负责代扣代缴,未纳入集中会计核算的从单位预算经费中扣缴。

  (九)通过非税收入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所查处的违纪收入,全部作为区财政统筹资金;

  (十)劳保统筹金、防洪保安资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企业解困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科技奖励基金、教师奖励基金等免缴政府统筹资金。

  凡属应税收费项目的非税收入,先按征收标准计算应交政府统筹资金,再剔除实际上缴的税费后,作为政府统筹资金的实际征收数额。

  政府统筹资金在第四季度核实清缴,必须坚持依率计征,征管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计征比例和减免应交政府统筹资金。有缴纳义务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截留。否则,区财政部门有权从单位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中扣除或相应抵减财政拨款。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票据由区财政局统一发放、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实行“购前审批,限量领购,按月核销,票款同步”的管理办法。原则上每次购领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向区财政局申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部门(各主管部门委托的收费项目除外),所需票据由财政所统一到区财政局领购。各主管部门委托的收费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统一到财政局领购,被委托单位凭委托协议到主管部门领取。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公告作废,查明原因,并在事发24小时内书面报告区财政局。

  不按规定缴销非税收入票据或缴存收入的,区财政部门暂停拨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局不得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一)未按规定到区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或《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的;

  (二)已使用的票据未交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销;

  (三)收取的非税收入未上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其他违反财政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其监督、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收单位按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情况,以及委托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情况;

  (二)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标准、减免、程序等方面的情况;

  (三)非税收入资金汇缴、划解、分成和结算情况;

  (四)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保管、发放、使用和核销情况;

  (五)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的情况;

  (六)非税收入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各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帐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举报的问题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三)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的;

  (四)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

  (五)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七)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八)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

  (九)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所收取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区财政局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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