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有关要求,为保证2023年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种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全日制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应在邵阳市双清区行政区域内。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申请人应当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下教师资格的,除本条第(2)项规定的人员之外,应当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属于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且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的,可凭《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在有效期内只可使用一次,如申请认定其他学段和学科教师资格,不予免试,须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5.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小学全科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6.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参加认定当年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注:双清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为: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三、申请程序
1.网上申报
(1)中小学教师资格网上申报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批次:上半年为6月12日8:00—6月27日17:00,下半年10月9日08:00—10月20日17:00。
(2)申请人须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通过“网上办事”栏目的“教师资格认定”入口进行申报。
(3)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申请初级中学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或居住地(应届毕业生也可为就读学校)所在县区(市)教育局。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或居住地(应届毕业生也可为就读学校)所在市州教育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获得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的省直管县(我市有此权限的为武冈市),其教育行政部门(武冈市教育局)可以直接认定以上三类教师资格。
港澳台居民持我省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所在地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在我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驻地部队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可选择驻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4)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认定的任教学科须与报考学科相同,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认定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应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
(5)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电子照片(格式:JPG/JPEG,彩色白底,不大于190K,与粘贴在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
2.材料确认
(1)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下教师资格的材料确认。
申请人应根据相应认定机构的认定公告,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2)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①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②户口簿或居住证。应届毕业生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驻我区部队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证明格式依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但应明示申请人属于驻我区部队。
③一张一寸近期白底免冠证件照,须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注册申报上传的照片一致。
④学历证书。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⑥《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附件3)。
⑦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须提交在有效期内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注:申请人在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时,所需材料凡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校验通过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包括学历证书、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校验不通过及其他系统暂无法校验的材料则需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
3.证书颁发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认定结论,申请人请查阅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及时查询认定结果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原因。
上半年证书领取时间:8月1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双休及节假日除外);
下半年证书领取时间:12月1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双休及节假日除外);
证书领取地址:双清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教育窗口(宝庆路833号陶家冲社区大楼)
联系电话:13873984317
四、其他事项
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3.申请人要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材料确认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4.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须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如有需要,香港、澳门申请人可提前通过认定机构向湖南省教育厅申请开具相关函件。
5.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邵阳市双清区教育局
2023年5月24日
附件1 双清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安排表 日期 工作内容 6月12日-6月27日 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 6月28日-7月5日 上半年现场确认(工作日上班时间 ) 7月31日-8月1日 核发上半年教师资格证书 10月9日-10月20日 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 10月23日-10月27日 下半年现场确认(工作日上班时间) 11月23日-11月24日 核发下半年教师资格证书 附件2 双清区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有关事项安排表 认定机构 双清区教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种类 初级中学及以下教师资格 体检医院 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邵阳市通恒街39号) 体检时间 5月4日至6月30日 (体检结果及体检表由医疗机构统一密封 送往双清区教育局) 现场确认地点 双清区教育局 现场确认时间 6月28日至7月5日(工作日) 发布公告网址 双清区人民政府 http://www.shuangqing.gov.cn/ 联系方式 0739-5085513 附件3 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第
号 姓
名 性别 婚否 民族 半身 脱帽 正面 相片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最高学历 工作单位 户籍所 在地 现住所及 通讯地址 申请资 格种类 既往病史 (须明确标明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疾病、精
神病、其他,并受检者确认签字) 受检者签名: 家族病史 五官科 眼 视力 右 矫正 视力 右 辨色力 医师意见: 签 字 : 左 左 砂眼 右 其他 眼疾 左 耳 听力 右
公尺 耳疾 左
公尺 鼻 嗅觉 鼻及鼻 窦疾病 咽喉 唇腭 口吃 访 龋齿 缺齿 齿槽脓漏 其他 外
科 身高 cm 胸围 cm 皮肤 医师意见: 签 字 : 体重 kg 呼吸差 cm 淋巴 甲状腺 脊柱 四肢 关节 平遮足 泌尿生殖器 肛门 疝 其他 内科 血压 毫米汞柱 脉搏 医师意见: 签 字 : 发育及 营养状 况 神经及精神 肺及呼吸道 心脏及血管 腹部器官 肝 脾 其他 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人员必填 淋球菌 滴虫 梅毒螺旋体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球菌 ) 化验检查
贴肝功能化验单 化验员(签章): 胸部爱克斯线透视 医师(签章): 其他检查 检查结论 认定学科建议;不宜认定体检标准中第二部分 第□□,□□,□□,□□,□□条所列相关学科。 体检结论:
(1.合格,2.学科受限,3.不合格) 负 责 医 师 ( 签 章 ) : 体检医院盖章 年月
日
说明:1.体检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并必须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等项目。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由拟聘任教学校统一组织在市州以上医院进行。
2.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承担体检的医院应当根据上述标准,对被检人员做出合格、学科受限或不合格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