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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发〔2014〕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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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发〔2014〕15号
SQDR-2014-00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辖)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4〕24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4〕23号)等文件精神,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体系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确保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结合我区城乡实际,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区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区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本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依据本区的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1.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2.对特别困难群体参保给予补助。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区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300元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区人民政府凭《残疾人证》为其代缴全部每年300元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区人民政府按每年200元档次予以代缴。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丧葬补助金。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策的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村(社区)协办员处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和丧葬抚恤费支付手续,未及时办理待遇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要依法退回。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每月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每年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严格执行《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清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双政办发〔2012〕25号)文件精神,如期开展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并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进行公示。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将待遇领取人员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追回。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帐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独立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财户基金分帐管理,个人帐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当年筹集的个人帐户基金收入支付当年个人帐户支出后,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或与其他资金混帐管理,要按规定的期限结算上解。个人帐户基金上解前,个人帐户基金纳入区级财政专户管理,区财政应对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负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我区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拔,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按年进行结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区财政局和区人社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十、基金监督
区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拔、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建立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对基金管理过程加强监督,做到基金管理公开透明。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区、乡、村三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区人社局要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部控制要求,配齐配足各岗位所需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帐户建帐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足额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乡镇(街道)要充实加强劳动保障站经办力量,在现有人员编制中明确1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主要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接续等初审,组织本乡镇(街道)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采集、录入、核对、上报有关信息和日常工作情况,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人员协助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办理业务。要建立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工作质量挂钩的“以奖代补”机制,纳入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机制考核,对基层经办工作经费按服务人数每年每人4元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适当提高标准,具体办法由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各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开展政策宣传和适龄人员参保动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进行按月死亡(失踪)申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情况摸底调查等信息采集、公示工作。
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务必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确保每年9月30号前全面完成征缴任务。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全省数据大集中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其纳入“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不得擅自开发、使用其他信息管理系统,也不得擅自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修改。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尽可能延伸到村(社区)。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金融服务
按照就地、就近、就便满足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择优选择1家合作银行。区人社局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区财政局要在财政部规定的社保专户开户数范围之内,设专帐核算。
确定合作金融服务机构后,根据金融服务基本标准以及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作出的服务承诺,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参保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意见。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涉及各单位、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区发改局: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核指标体系。
(二)区人社局:负责政策的统筹协调和实施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度,跟踪实施工作的推进情况;负责对各乡镇(街道)进行工作指导,做好政策实施中的宣传、解释和沟通工作;负责组织人员培训和筹备相关工作会议;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业务操作规程,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负责区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配合区财政做好资金的核算工作,与银行衔接做好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制度领导班子,各村(社区)制定1名素质高、能力强的村(社区)干部作为村(社区)级协办员;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政策培训、宣传、解释工作,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稳定工作;指导协办员开展对参保对象、享受待遇人员、政府代缴人员的调查摸底、资格认证和公示,并做好人员资料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做好养老金领取和参保资格的初审工作,办理申报和发放的相关手续;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人员的保费催缴工作。按年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系统对村(社区)协办员实施相关政策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区财政局:建立区级城乡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区级配套资金的筹集安排、政府补贴资金的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同时按区人民政府决定,落实“以奖代补”和按时参保人数拨付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会同审计部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清查整顿;开展财政系统内部实施相关政策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区审计局: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定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会同区财政局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
(六)区民政局、区残联:负责制定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及其他重度残疾人的补贴办法。
(七)双清公安分局:负责按户籍提供城乡居民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负责身份认定和户籍、年龄认定。
(八)区监察局:负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