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建设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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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公共法律服务乡镇(街道)工作站、村(社区)工作点,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基本单元和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最直接、最便捷的窗口。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乡镇(街道)工作站、村(社区)工作点建设,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打通司法行政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具体实践。根据中央、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司发〔2015〕21号)要求,现提出全省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建设的基本标准。

    一、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基本标准

(一)基本服务内容

1. 组织矛盾纠纷调解。

2.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3. 提供法律咨询。

4.指引并协助群众寻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解答相关咨询。

5.指引法律援助服务,解答相关咨询,协助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和网上预申请。

6.组织指导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工作。

7.开展如法网宣传和应用推广工作。

(二)基本场所设施

1.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原则上依托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司法所有独立成栋用房的,建在司法所一楼;没有独立成栋用房的,至少调剂利用1间办公室。用房十分紧张的,可与乡镇(街道)调委会或法律援助工作站整合。有条件的地方,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综治维稳中心设置公共法律服务窗口。

2.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可设服务厅和独立、私密的法律咨询室。

3.配备办公电话、电脑(连接互联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

4.摆放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预先设置连接互联网端口),摆放宣传资料取阅架、座椅、饮水机等服务用品。

(三)基本公示内容

应上墙公示公开的内容包括:

1.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职能。

2.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阳光台(包括人员姓名、岗位名称、工作职责、联系方式)。

3.办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程序及要求。

4.12348法律服务热线,如法网网址、微信二维码。

5.公共法律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四)基本岗位职责

1.工作站站长。一般由乡镇(街道)司法所长兼任。

2.工作站专干。一般由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未设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由司法所明确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每周至少固定一天坐班。主要负责指引协助群众寻求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组织矛盾纠纷调解,解答相关咨询;组织指导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工作;协助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和网上预申请;参与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开展如法网宣传和应用推广工作。

3.法律顾问。一般聘请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没有聘请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可组织政法干警或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轮班担任,每半月至少固定一天坐班。主要负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解答法律咨询。

(五)基本标识规范(见附件)

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建设基本标准

(一)基本服务内容

1. 参与当地矛盾纠纷预防调解。

2. 面向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3.为辖区群众指引公共法律服务。

4.志愿参与社区矫正安帮工作。

5.如法网应用推广和认证点设置工作。

(二)基本场所设施

1.根据村(社区)人口数量、居住分布、法律服务需求量等情况,因地制宜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总人口2000人以下、邻村(社区)距离较近的,可考虑两个村(社区)合建一个工作室。总人口5000人以上,居住较为分散的村(社区)可建设2个或多个工作点。工作点应依托村(社区)活动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或人民调解室建设。

2.在服务窗口或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电脑(连接互联网)、电话、打印机和宣传资料架等。

(三)基本公示内容

应上墙公示公开的内容包括:

1.公共法律服务联工作点职能。

2.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阳光台(包括人员姓名、岗位名称、工作职责、联系方式)。

3.办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程序及要求。

4.12348法律服务热线,如法网网址、微信二维码。

5.公共法律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四)基本岗位职责

1.工作点负责人或专干。一般由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未设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由村(社区)调委会主任兼任,每周至少固定一天时间坐班。负责指引群众寻求法律服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协调落实法律顾问定期到村(社区)的法律服务工作。

2.村(社区)法律顾问。由所在县市区司法局按“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机制明确人员,建立服务考核机制。村(社区)法律顾问采取定期到现场、即时电话预约、24小时如法网在线服务等便民方式,开展法律咨询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法律服务工作。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公共法律服务
一级事项 法律援助 二级事项 法律援助服务
公开时限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公开主体 双清区司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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